校园一卡通系统为我校的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其旨在实现“一卡在手、走遍校园”的总体目标,意在为广大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便捷的校园服务。为规范青岛科技大学校园一卡通的管理,保护校园一卡通用户的权益,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校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利用一卡通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条青岛科技大学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所有权归青岛科技大学。校园卡是由青岛科技大学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识别和消费功能的卡片。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具有同类功能的卡片。
第三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校园卡信息与数据管理以及与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相关的财务工作;后勤处负责校园一卡通人工服务点的日常工作;高密校区、中德校区分别负责本校区校园一卡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青岛科技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主要包括一卡通综合管理平台及综合消费、水控管理、电控管理、门禁管理、会议签到、电子寄存柜等多个应用子系统,并与图书管理、成绩打印、自助缴费等多个数字化校园应用系统对接。
第五条校园一卡通商户是指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身份认证及商务活动的单位或实体。每个商户有自己独立的商户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定期与学校财务进行结算。
第二章 校园卡的分类及办卡对象
第六条校园卡根据持卡人类别分为教工卡、学生卡、通用卡和临时卡。教工卡和学生卡具有消费和校内身份识别功能,通用卡具有消费和可选的校内身份识别功能,临时卡仅具有消费功能。
第七条校园卡的办卡对象
(一)教工卡的办卡对象为学校在册的事业编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博士后入站人员。
(二)学生卡的办卡对象为青岛科技大学统招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长期留学生以及来我校交流的国内院校本科生、研究生。
(三)通用卡的办卡对象为校级劳务派遣人员;后勤企业编及劳务派遣人员;校外挂职交流人员以及服务外包人员;教职工家属;各类进修生、培训生;短期来校办理公务或交流的人员;校友等。
(四)临时卡的办卡对象为因私来校交流、访问的人员。
第三章 校园卡的办理
第八条我校的校园卡,一律实名办理,身份证号(或护照号)是一卡通系统与其他系统对接的唯一标识。每人只能申办一张校园卡,对应一个校园一卡通账户。
第九条办卡人的信息审核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教职工及博士后入站人员办卡由人事处负责审核,离退休人员办卡由离退休处负责审核;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国际学院分别负责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长期留学生的审核;其余人员办卡由相关的管理及接待单位负责审核。
第十条新办校园卡
(一)教工卡
新入职的教职工及博士后入站人员完成所有入职报到程序后,离退休人员通过离退休处的审核后,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到网信办直接领取。
(二)学生卡
每学年新进学生一般采取批量制卡,其信息由相关审核单位负责提供,网信办负责数据的导入及卡片制作和下发等工作。个别入学的学生需提交《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到网信办领取。
(三)通用卡
校级劳务派遣人员首先在人事系统提交信息,审核通过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网信办直接领取;后勤企业编及劳务派遣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审核后的《申请表》到网信办领取;其余符合通用卡办理条件的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审核后的《申请表》到各校区校园卡人工服务点办理。
(四)临时卡
办理临时卡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到校园卡人工服务点直接办理。
第十一条补办校园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校园卡的,请先挂失,然后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人工服务点补办校园卡。
第十二条更换校园卡。因身份或部门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更换校园卡,可持原校园卡到网信办更换校园卡。
第四章 校园卡的费用及期限
第十三条教职工和学生首张校园卡免费发放,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其他人员办理校园卡需缴纳工本费20元。因各种原因需补换卡片的,持卡人需支付工本费,教职工和学生换卡工本费为15元,其余人员换卡工本费为20元。
第十四条临时卡及部分身份的通用卡在消费过程中需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五条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现,正常离校、离职时退还余额,办卡工本费不退。
第十六条校园卡的有效期
教工卡的有效期与持卡人在校工作时间一致,教工退休后原卡可继续使用,具体使用权限网信办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更改;学生卡的有效期与持卡人在校学习时间保持一致;通用卡的有效期根据申请表确定,未填写有效期的,系统设置有效期为1年;临时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校园卡的延期。有效期满后,校园卡全部功能将立即终止。需要延期使用的,由持卡人持校园卡、有效证件及管理部门相关证明到网信办或校园卡人工服务点办理延期手续。对超过使用期限三个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系统将统一销户。
第十八条校园卡的注销。持卡人由于毕业、退学、离职等原因离校时需到网信办办理校园卡的注销,每年的毕业生由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名单批量销户,校园卡注销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将卡内余额退还到关联的银行卡账户内。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以财务处管理为主。财务处为校园一卡通系统交易资金开设一卡通资金银行总账户,对一卡通系统相关项目进行核算。财务处负责与银行对账。财务处负责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资金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财务管理要求进行相关财务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条财务应定期核对系统账目,并依据一卡通系统商户报表与商户结算,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划拨资金等。财务处设校园一卡通内部专用科目,对管理费、补办卡费等相关项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现金充值、银行转账及其他各类线上充值账务由财务处负责核对,如有异常应及时与网信办联系查明原因。各应用系统与一卡通系统周期性地进行对账,并处理单边账;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校园一卡通管理系统操作人员的账号具备唯一性和可问责性,可用于识别、追溯和取证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操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因信息泄露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六章 商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户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时,应先提交《校园一卡通商户开通申请表》,由商户管理部门、财务处及网信办负责审核。批准后由网信办负责一卡通系统商户的开通并配合进行相关系统的接入。
第二十四条商户需要安装POS机时需提交《校园一卡通POS安装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网信办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培训。每台POS机需缴纳押金2000元,如设备不再使用需交回网信办,经检测设备完好可退还押金,设备损坏或丢失则押金不退。押金的收取和退还由财务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商户撤销时需提交《校园一卡通商户撤销申请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清算手续。商户变更时因涉及原商户的清算及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请先办理撤户再重新申请开户。
第二十六条各商户应配合、服从学校的管理,确保所用设备的完好及网络的畅通。各商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妥善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七章 使用规范
第二十七条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涂改和伪造。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网信办联系。非本人使用的校园卡,网信办有权收回或注销。使用他人校园卡,造成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校园卡不得透支。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网信办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如学校为方便新生使用校园卡,在校园卡中预存一定金额资金,持卡人应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预存金额。如持卡人未按时缴纳预存金额,网信办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预存金额,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预存金额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持卡人遗失校园卡后应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办理挂失,如因卡片丢失而未办理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
第三十一条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规范进行检修及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通过本部门管理员向网信办报修,属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和损坏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担。商户和个人擅自脱机使用消费终端、擅自关闭数据上传程序,所引起的挂失卡消费和透支消费由POS消费终端所属部门和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校园一卡通系统网络为校园网内独立专网。为保障网络、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一卡通专网内任何设备与系统的接入及改动,须经网信办同意,如违反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校园一卡通所有持卡人、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成立校园一卡通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校园一卡通系统故障的紧急情况。应急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网信办、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网信办负责应急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在校园一卡通系统内相关业务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校园一卡通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工作小组应及时向校领导汇报,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应急工作小组报告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校园卡的分类标准、使用说明、办理流程等具体信息详见网信办网站(http://nic.qust.edu.cn)或校园一卡通电子服务平台(http://ecard.qust.edu.cn/),按学校规定调整,以最新发布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岛科技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16]1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青岛科技大学网信办负责解释。
卡类别 |
办卡对象 |
一卡通身份 |
管理及审核部门 |
费用 |
学生卡 (蓝色带相片) |
统招本专科生 |
学生 |
教务处 |
首张卡免费换卡费15元 |
统招研究生 |
研究生 |
研究生院 |
在籍留学生 |
留学生 |
国际学院 |
交流生 |
学生 |
教务处 |
教工卡 (黄色带相片) |
事业编教职工 |
教工事业编 |
人事处 |
博士后 |
博士后 |
人事处 |
离退休人员 |
教工离退休 |
离退休处 |
通用卡 (绿色带相片) |
校级劳务派遣教工 |
教工非事业编 |
人事处 |
后勤企业编教工、后勤劳务派遣教工 |
后勤非事业编 |
后勤处 |
通用卡 (绿色带相片) |
各部门自聘人员 |
临时教工 |
聘用部门 |
工本费20元 |
挂职、交流教师 |
临时教工 |
人事处、组织部 |
外聘专家、学者 |
临时教工 |
人事处、学院 |
进修生(有学号) |
进修生 |
教务处 |
成人自考生4年、企业委培生2年 |
成教生 |
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
各类短期留学生 |
培训生 |
国际处、国际学院 |
各类培训生 |
培训生 |
办班学院、部门 |
服务外包人员 |
服务外包 |
主管部门 |
短期公务来访人员 |
临时公务 |
接待部门 |
教职工家属 |
家属 |
教职工所在部门 |
已毕业的在册学生 |
校友 |
校友会 |
各商户交费专用 |
水卡、电卡 |
后勤处 |
临时卡(橙色) |
临时来校人员 |
临时消费 |
后勤处 |
工本费20元管理费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