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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办公电话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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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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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办公电话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办公电话管理,节约通讯费用开支,根据《青岛科技大学通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按需配置、分类管理、总额包干、超额付费。

二、业务管理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办公用固定电话、短信通讯系统等办公电话的管理。

(一)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办公电话管理及对外与电信部门的联络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以青岛科技大学大学名义对外办理电话等电信业务。

(二)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办公电话管理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电话的使用及日常管理。

(三)各二级单位应坚持“按需配置”原则,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尽量采取“同线电话共享”等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话。原则上,办公电话部数不超过学校党委组织部及人事处核定的机构数量。

(四)办公电话分为A、B、C、D四类,除A类外其余电话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具体核定电话安装类型。

1、A类电话可拨打国际长途电话。允许负责涉外事务的校领导、学院或部门负责人安装。

2、B类电话可拨打长途电话。允许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及省外联络较多的业务负责人安装。

3、C类电话可拨打市内电话。允许具有对外联络业务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安装。

4、D类电话只可拨打校内电话。允许各二级单位的内设机构确因工作需要安装。

(五)办公电话安装、移机、拆机程序:

1、使用部门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办公电话业务申请表》,向网信办提出申请。

2、网信办负责审核备案,其中,A类电话须经校长批准方可备案。B类、C类、D类电话由各二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网信办审核备案。

3、网信办负责安装、移机、拆机等。安装、移机、拆装时效按电信部门规定执行。初装电话费用及话机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六)学校办公电话仅限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用途。凡擅自拨打声讯服务台或电话私用等产生额外话费的,学校将按规定责令赔偿话费损失并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三、话费管理

(一)学校办公电话费用结算根据各单位属性实行分类管理。

1、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办公电话数量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及人事处核定的机构数确定,学校只承担经过核定的办公电话的基本电话费用,超支部分由各二级单位自行核销。

2、各学院(部)的办公电话费用原则上实行总额包干,即学校只承担院长(书记)、副院长(副书记)、办公室、分团委等不超过7部电话的基本电话费用,超支部分由各二级单位自行核销。

3、学校学部、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办公电话费用,学校只承担主任(副主任),办公室等不超过2部电话的基本费用,超支部分由各单位自行核销。

4、经营性公司、后勤服务集团、科研机构、研究所等独立核算或经费包干部门的办公电话费用由相应单位独立预算并自行承担费用。

5、因工作需要专门设立的值班电话、银联POS机、报账通、专项工作设立的工作组电话等话费以及服务全校师生或招生的热线电话其月租费(不含月租费以外的通话费)不纳入使用部门话费额度,由学校进行统筹。

6、每部办公电话的基本费用由网信办根据学校与电信部门的相关协议确定,暂定35元,包500分钟市内通话费用。

(二)各二级单位的电话费用由学校按月统一对外结算。费用自理的或超过定额部分的话费由所在单位自行核销,不按时核销产生滞纳金或停机的,由所在单位自行承担。核销程序如下:

1、网信办每两个月根据话费实际使用情况,向超支部门开据《办公电话费用结算单》,同时抄送计划财务处。

2、相关单位根据《办公电话费用结算单》,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审签后,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费用结算工作。

四、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青岛化工学院通讯管理暂行办法》(青化院字〔1999〕10号)同时废止。

 

 

青岛科技大学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