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通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通信业务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对校内通信业务、弱电工程等进行统一归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科技大学校园通信网络是指校园计算机网络系统、电话通信网络(固定电话通信系统、移动通信平台系统)、广播电视网络(有线广播及电视、教学用无线电台、卫星落地节目等)、无线网络通信系统、数据管理中心、校园通信线路和校园通信管道的总称。
第三条 校园内所有固定电话接入、移动电话接入、有线网络接入、无线网络接入、有线电视接入、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运维、通信管道、通信线路使用与维护、联网通信设备(自动提款机、自动存款机、POS终端等)与各通信服务商协商交流;以及校园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一切涉及通信方面相关事宜,学校授权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统一管理。
第四条 任何通信服务行为都必须报网信办同意并登记备案,并获得网信办批准方可在校内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校内接入各种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及通讯设施;
(二)在校内布设通信线路;
(三)出借、出租场地空间等用于非校内通信设施建设;
(四)使用校内通信管道、线路及设备;
(五)与通信服务商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
(六)在校内发布未与学校订立有关协议的通信服务商广告信息;
(七)与各银行订立自助服务协议;
(八)在校内进行与校园通信管理相关的商业行为;
(九)运营商在校内提供通信服务(包括有偿和无偿服务);
(十)影响学校信息化整体部署的行为。
对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网信办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对不听劝诫者,报请学校研究同意后,由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制止(或清除)行动,同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向当事人要求民事经济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
第二章 校内通信施工及通信管道的管理
第五条 禁止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私自使用学校通信缆沟(管道)和线路等基础设施,私自在学校楼宇里架设通信线路、使用通信井和通信机房等。未经网信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资源从事商业活动。
第六条 校园内所有通讯线路必须在地下敷设,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在室外架设明线。如需架设临时线路时,须经网信办同意后方可实施,用后即拆。对违规架设的线路,网信办有权依据规划进行清理拆除。
第七条 为了保障通信线路的可识别,网信办督促各运营商在其所属的通信线路、中继设备、终端设备等适当位置,标明通信线路的权益方和权益有效期(有保密要求的线路除外)。
第八条 凡需利用校园通信网络进行通讯的、所有权不属于青岛科技大学的设备(如自动存款机、自动取款机、POS终端等设备)应经学校财务处批准,并与网信办订立相关协议,依据协议支付相应运行与维护费用。
第九条 校园内通信线路施工(室内及室外)或校内大规模施工或建设前,须事先通报网信办,并要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反馈给网信办,进行备案。施工期间,必须完全按照规定的各种技术指标进行操作。凡不符以上要求的,网信办将不予交接,并责令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负责施工的相关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条 校内通信管道设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校内通信井、通信管道须尽可能做出明确标识。校内涉及通信设施的其它工程,施工方须在施工前通知网信办,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相应责任书后方可开工。因人为原因,造成通信管道破坏、损毁,通信线缆断裂,由网信办代表校方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承建方户外线路施工时,必须利用现有电缆沟,禁止任何破坏现有路面或绿化带的施工操作。如施工地域没有电缆沟或电缆沟损毁,需结合学校规划,自行建设电缆沟及检修井,所建电缆沟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建设方拥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章 校内移动通信基站管理
第十一条 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终端(如移动电话、便捷式电脑等)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电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支撑设施和天线、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第十二条 网信办负责我校基站的设置和监督管理。校园移动通信的标准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架设,由网信办根据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与运营商进行协商,经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出于对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健康考虑,不可在校内兴建大功率基站等高能无线发射设备。为保证通信的畅通稳定,可合理规划使用低功率分布式信号放大设备。
第十四条 基站选址须符合学校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尽量避开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师生居住区。必须在居住区选址的,应优先在非居住建筑物上考虑,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
第十五条 基站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建设工程及基础通信管线建设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对其它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在基站建设过程中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办公电话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网信办负责学校内部各部门办公电话开通、注销的审批手续;学校通讯中心负责办公电话的安装、移机、拆除、调试及维护等业务。
第十七条 为保证工作需要并减少开支,办公电话的功能选择限于国际长途、国内直拨、市内直拨和校内通话四种方式,以及来电显示功能选择开通。各部门电话方式选择,须经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八条 因机构调整或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电话时,各部门填写相关申请表经领导批准,由学校通讯中心上报电话运营商给予撤销或增设,费用由各部门自己负担。由于部门调整或人员调整,闲置电话不使用但是使用单位未上报停机的,产生的费用由各部门自己负担。
新申请电话初次装机免费,材料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一律禁止使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校内住宅电话可由本人直接到固定电话运营商申请,自费安装。
第二十条 学校通讯费用管理办法:
(一)学校主要承担各部门、各学院、学校学科建设、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直属研究所等正常办公、教学、科研的办公电话基本费用。各部门的办公电话数量由学校按照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核定。
(二)学校内各经济实体及驻学校其他单位的电话费一律自负,一般由用户自行与运营商办理结算。
(三)办公电话费用超支部分从各二级单位办公经费中支付,通讯中心每两个月出一次话费汇总表,以便各单位掌握电话费的使用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各二级单位下设机构和科研项目组个人自己负担费用的,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收缴后,统一校内转账支付。对超支话费超过十天未交者,运营商会作停机处理,各二级单位同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电话号码资源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个人无权私自转让、买卖、继承。办公电话安装后产权归学校,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私自迁移安装,若发现私自迁移安装、并机者,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通讯设施。因私自并机或并入其它附属设备,引起交换设备损坏者,由该用户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电话接入由网信办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非许可接入,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电话只允许进行语音通信,禁止使用办公电话从事数据业务,违者参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由网信办进行拆除处理。
第五章 移动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校内移动通信标准依据与相关通信服务商所订协议,执行相应的资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与青岛科技大学签订服务协议的通信服务商,依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享有相应校内权益,并应得到校方的相应配合。
第二十六条 任何通信服务商不得在校内宣传未与青岛科技大学订立协议的业务。若有违反,由网信办代表校方进行清理,并拥有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不排除直接终止原有协议。
第二十七条 任何通信服务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利用青岛科技大学资源进行商业活动,一经发现,网信办应代表校方制止其行为并进行清理。
第六章 校内有线广播电视、电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有线电视系统包括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传输线路和用户终端,由网信办负责统一管理,由广电传媒负责运行维护。需安装有线电视的单位或个人,须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网信办协同广电传媒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未经网信办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校园有线电视系统的线缆及相关设备,不得私自并接、随意更换或移动室内用户盒及其前端的分配电缆和器件。擅自施工造成有线电视线路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
第三十条 校园电台挂靠宣传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中近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即行生效。
青岛科技大学
2017年4月11日